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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江蘇省督學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量,根據《教育督導條例》《江蘇省教育督導條例》《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督學是指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選聘、由人民政府聘任,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依法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督學的管理。第二章 聘 任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
2、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學與學校數(shù)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備督學,其中專職督學按照每八百到一千名專任教師配備一名,并建立督學動態(tài)調整機制。第五條 督學實行任期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連續(xù)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任期屆滿,自動解聘。第六條 督學由具有教育教學或相關行政管理專長的人員組成,其中包含一定數(shù)量的人大、政府、政協(xié)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專業(yè)人員和社會團體或民主黨派中的知名人士。第七條 督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
3、,熱愛教育督導工作;(一)服從組織領導、遵守工作紀律、加強團結協(xié)作,完成規(guī)定任務,自覺維護督學形象;(二)圍繞教育重點工作,根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部署安排,開展各類督導活動;(三)完成督導任務后,按規(guī)定程序報告有關情況;(四)撰寫教育督導調研報告,對教育決策提出咨詢建議;(五)自覺學習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參加教育督導培訓;(六)完成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七)對可能影響教育督導結果客觀公正評價的事項,應當主動回避。
4、第十條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時,可行使以下權力:(一)就教育督導事項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開展調查;(二)聽取被督導單位和有關人員情況匯報,查閱相關文件、資料等;(三)參加被督導單位與教育督導事項相關的活動,列席有關會議;(四)發(fā)現(xiàn)有違反教育法律法規(guī)、違背教育規(guī)律等行為,要求被督導單位及時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五)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問題進行核查;(六)發(fā)現(xiàn)危及師生人身安全、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擾亂學校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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