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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重慶警察學院科研誠信和學術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加強科研誠信,辦法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明確學術責任,推動學院科學研究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有關紀律和學術規(guī)定并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慶警察學院一切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機構和人員。以重慶警察學院名義發(fā)表研究成果的訪問學者學術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學院學術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積極開展科研誠信的宣傳教育,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防止學術不端行為。第四
2、條從事學術活動必須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相關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文件規(guī)定以及公認的學術辦法慣例。第五條從事科學研究,應當檢索與自己學術研究相關的文獻,了解相關領域他人的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應注明出處;轉引他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引用他人的成果不應構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第六條合作研究的成果應依據合作者在研究過程中的貢獻大小來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成果中按貢獻大小順序署名,另有
3、合法約定的除外。若研究在他人指導下完成,指導者對—3—學術榮譽或不當利益.(八)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學術規(guī)范的行為。第十條學院學術委員會接受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投訴和舉報。第十一條接受署名投訴和舉報,應依當事人要求為之保密并采取妥當措施,保護投訴人和證人。第十二條學院政治部和院學術委員會應在接到舉報后召開聯(lián)合會議,在充分討論并聽取被投訴人的解釋、申辯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正式立項調查。第十三條學院政治部和院學術委員會人員如被投訴、或與被投訴人有近親
4、屬關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情況時,應主動回避。第十四條對正式立項調查的投訴,由學院政治部和院學術委員會組成不少于3人的聯(lián)合調查委員會對投訴的事實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予立項調查的投訴,應及時將意見反饋投訴人。第十五條學術不端行為一經查實,應視情況予以處理,對學術不端行為可采取通報批評、撤銷學術職務及取消其他相關資格、撤銷項目并追回經費、行政處分等方式。聯(lián)合調查委員會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議審議并形成處理決定。第十六條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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