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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guī)名稱】衛(wèi)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范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筑辦法【頒布部門】【頒布時間】20001023【正文】衛(wèi)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范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筑辦法衛(wèi)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范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筑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衛(wèi)星通信,指通信衛(wèi)星與地面電臺間之通信;所稱微波通信,指固定電臺使用超高頻或超高頻以上頻率之無線電通信。第3條禁止建筑之范圍如左:一以衛(wèi)星通信地面電臺天線塔為中心二百公尺半徑內非
2、電臺用地之地區(qū)。二以電波反射板之邊緣周圍五十公尺內及依所使用之天線(包括反射板)大小、高度、方向、傳播頻率等計算出電波入射、反射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FirstFresnelZone說明如圖說(一))區(qū)內。(備注:圖說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guī)匯編(83年5月版)(二六)第17072頁)第4條限制建筑之范圍依使用天線之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頻率等計算出所需之無阻礙地帶而定。一衛(wèi)星通信地面電臺:天線水平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之建筑物高
3、度,不得超天線底邊水平線仰角五度。二微波通信固定電臺:天線水平放射角度(計算如圖說(二))內之建筑物,其高度不得高至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備注:圖說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guī)匯編(83年5月版)(二六)第17073頁)第5條申請禁止或限制建筑時,應依使用之天線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頻率及計算出所需無阻礙地帶禁止或限制建筑之地區(qū),繪制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十五份報請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劃定范圍報經行政院核定后,由內政部通知當地政府公告實施。第6條
4、在禁止建筑地區(qū)內,原有之建筑物得維持原狀,但不得作增加面積或增加高度之改建。第7條在限制建筑地區(qū)內,原有建筑物之高度超過限建高度者,得通知物主拆除其超過部分,并予以補償。第8條在禁止或限制建筑地區(qū)內,對電波放射而有害人畜之范圍,應設置明顯警告標示,禁止人畜進入。以天線為中心五百公尺以內之工廠,不得使用產生火花干擾電波或排出腐蝕金屬化學氣體之設備。如原已設立之工廠有干擾或妨害通信者,應盡量以勸導或輔導方式協助其改善操作設備,其有遷廠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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