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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刑事訴訟法,授課人:林俊益副教授時間:95.9.~96.6.,第一篇 導論,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係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第四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效力,第一節(jié)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刑事法體系:與刑罰權有關之法律
2、1.刑事實體法:刑法:劃定刑罰權之範圍2.刑事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確定刑罰權 3.刑事執(zhí)行法:監(jiān)獄行刑法:實現(xiàn)刑罰權93臺非70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為適用刑法,確定國家具體刑罰為目的而設之程序法規(guī)。發(fā)現(xiàn)真實,以維護社會安全。,刑法,規(guī)範何種行為構成犯罪,應科以何種刑罰之法律,主要在於劃定刑罰權之範圍,設有實體之規(guī)定 。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guī)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是規(guī)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追訴、處罰之法律,主要在於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設有程序之規(guī)定。例如:一般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現(xiàn)役軍人犯軍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少年非行或犯重罪: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執(zhí)行法,刑事執(zhí)行法是規(guī)定如何執(zhí)行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法律,主要在於實現(xiàn)國家具體刑罰權之內容,設有程序之規(guī)定。例如,監(jiān)獄行刑法等
4、等。,問題,甲在晚上赴約之前,自己的機車因故發(fā)不動,情急之下,看到車旁有一部機車,鑰匙孔插著鑰匙,告訴車旁的店員說,我借騎一下,甫發(fā)動機車即被車主發(fā)現(xiàn)大叫小偷、小偷,報警查獲,甲有無犯罪?上例,如未被人發(fā)現(xiàn),甲同晚十分鐘之內先後二次為同類之行為,又如何?,什麼是刑事訴訟法?,針對特定之被告、特定之犯罪事實,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進行之程序。1.公訴程序264Ⅱ:被告?犯罪事實之特定2.自訴程序320Ⅱ:被告?犯罪事實
5、之特定,刑事訴訟法之意義,狹義:起訴至審判之程序。第1條第1項 規(guī)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廣義:偵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 1.刑法第2編第1章第1節(jié):偵查 2.第8編規(guī)定: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憲法第8條第1項規(guī)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xiàn)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6、、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何謂【法定程序】?,實質正當?shù)姆沙绦?84年釋384號解釋特別指出「所謂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jù)之程序,須以法律規(guī)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 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93.7.23.釋582號解釋,釋字384號解釋理由,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兼指實體法及程序法規(guī)定之內容,就實體法而言,如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就程序法而言,如1.犯罪嫌疑人
7、除現(xiàn)行犯外,其逮捕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2.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jù)認定、4.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5.當事人有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6.審判與檢察之分離、7.審判過程以公開為原則及8.對裁判不服提供審級救濟等為其要者。,釋396號解釋,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
8、訴訟權之本旨。,釋418號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guī)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jù)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釋字第582號前段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
9、屬該等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jù)?!?刑事訴訟法與憲法,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刑事訴訟法是實用的憲法、實質的憲法。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依附性。,第一則正當法律程序之判決,87臺上4025判決要旨:「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fā)現(xiàn)真實,藉以維護社
10、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倘證據(jù)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而法院若容許該項證據(jù)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jù)有害公平正義時,因已違背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所示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本權之行使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等旨意(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三九六、四一八號等解釋部分釋示參考),自應排除其證據(jù)能力。,強調正當法律程序之修法,90.1.12增訂416Ⅱ:前項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
11、不得作為證據(jù)。------相對排除法則91.2.8增訂131 Ⅳ:第1項、第2項之搜索執(zhí)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jù)。---------相對排除法則92.2.6.增訂158-4確立相對據(jù)排除法則。,最新案例:陷害教唆,最高法院93臺上1208判決要旨謂「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於發(fā)現(xiàn)真實,而維護社會安全及公共利益,但其手段則應合法、正當、純潔,以兼顧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司法警察(官)對於自始
12、即有犯罪故意之行為人,因達成犯罪調查目的之必要,依適當之方法,佈設機會相與對合,藉以蒐集證據(jù),且不違背法定程序者,乃法之所許。倘係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而以引誘、教唆等違法手段,設局計誘,引發(fā)其犯意,致受誘蹈陷,逮捕入罪,不但有害於公平正義,亦顯然違反人權之保障,其因此所取 得之證據(jù),自不具有證據(jù)能力,應予排除?!?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詳見書本第8頁及第9頁至第16頁之說明。加害人→
13、 犯罪 → 被害人,-------------犯罪-------------,加害人稱呼之改變,犯人→262:犯人(犯罪的人)不明犯罪嫌疑人→27Ⅰ後被告→27Ⅰ前受判決人→420聲請再審----判決確定後受刑人→484聲明異議-------執(zhí)行中之人人犯→466: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犯罪與案件,未經起訴:稱犯罪。已經起訴:稱案件= 人+物
14、 (被告) (犯罪事實) (特定人)?。ǚ缸锸聦崳?Ⅰ: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268: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不告不理之原則)。,犯罪被害人之概念,刑事訴訟法稱被害人:指直接被害人,不包括間接被害人或附帶被害人(487)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法上有二權利告訴權----向檢、警提出告訴(242)自訴權----向法院提起自訴(319Ⅰ):92.2.
15、6.修法採強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制,犯罪追訴制度,國家追訴主義。被害人追訴主義。公眾追訴主義。我國起訴二元主義: 公訴:檢察官提起公訴:264Ⅰ 自訴:被害人委任律師代為提起320Ⅱ 均以案件為對象:被告+犯罪事實,審級制度,三級三審:第一級地方法院:第一審 (原則) 第二級高等法院:第二審 第三級最高法院:第三審例外:二級二審1.376:輕微案件:地院一審→高院二審2.簡易程序:
16、地院簡易庭一審→地院二審3.內亂等:高院一審→最高法院三審375Ⅱ,法院的職責認事用法,認定事實:採證據(jù)裁判原則(154Ⅱ):犯罪事實應依證據(jù)認定之,無證據(jù)不得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適用實體法與程序法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者,為違背法令(378)。,救濟制度,1.檢察官之不起訴、緩起訴--再議制度(2562.法院之裁定----抗告(原則403)、再抗告(例外415)3.審判長等之處分----準抗告(416)4
17、.法院之判決---第二審上訴、第三審上訴。5.判決確定後:認事錯誤-------再審420 用法錯誤-------非常上訴441,程序法定原則,憲法8Ⅰ: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刑訴法1Ⅰ: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其他法律:少年事件處理法 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436號解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
18、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guī)定人民有訴訟之權?,F(xiàn)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guī)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guī)定:『人民除現(xiàn)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xiàn)役軍人負有保衛(wèi)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95臺非122判決要旨,觀諸民國88年10月2日修正公布,同年10 月3日起施行之軍事審判法,其修正過程,考量「刑事訴訟之審判權,原則上應由法院行使
19、;現(xiàn)役軍人如涉嫌犯罪,唯有在必要之情況下,方有接受軍事審判之義務?!?續(xù),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guī)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沟?項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即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之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guī)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zhàn)時犯陸??哲娦谭ɑ蚱?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
20、續(xù),顯見立法機關認為在「法治國原則」下,軍事審判之範圍應有所抑制。是在承平時期,以現(xiàn)役軍人犯陸??哲娦谭ɑ蚱涮貏e法之罪者為限,始得依軍事審判法之規(guī)定追訴審判之;如所犯為陸??哲娦谭ɑ蚱涮貏e法以外之罪,法既無得由軍法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之規(guī)定追訴審判之明文,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追訴處罰,其理至明。,軍事審判與司法審判之關係,181Ⅴ:當事人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之上訴判決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高等法院
21、提起上訴?!垢叩确ㄔ褐幚斫Y果有三:1.「上訴駁回」(大多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未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2.「撤銷自行改判」。3.「撤銷發(fā)回原軍事高等法院」(§199)。,少年事件處理法與刑訴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處理之事件有二:1.少年保護事件,規(guī)定在第3章。2.少年刑事案件,規(guī)定在第4章,設有一些特別規(guī)定,例如對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經少年法院(庭)先議後移送之案件為限(§65Ⅰ);對於少年刑事
22、案件,不適用刑訴法有關自訴之規(guī)定(§65Ⅱ);檢察官職權不起訴之範圍較為寬鬆(§67Ⅰ:適用對象「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對少年非有不得已之情形,不得羈押之(§71Ⅰ);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而非看守所(§71Ⅱ);法院審判時,得不公開(§73);對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78);緩刑之適用要件比較寬(§79)等。,客觀性義務?訴訟照顧義務
23、,2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亦得上訴(344Ⅲ)。法官:訴訟照顧義務:163Ⅱ應依職權調查證據(jù)。例如,被告抗辯遭警刑求之自白(156Ⅲ:優(yōu)先調查)(93臺上2730),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審判,91臺非112判決:法院為實現(xiàn)實體正義,不可忽略程序正義之踐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第
24、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從而,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法院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以公平審判。 93臺上2758判決:量刑,應注意正當法律程序精神之維護。,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第一節(jié) 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第二節(jié) 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之目的,公平法院,本訴訟制度之要求,無論採職權主義,抑採當事人主義,法院均居於公平第三人之立場,就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基於辯論而形成其心證,而為裁判。國家為實現(xiàn)刑罰權,所以有刑事
25、訴訟法之制定,旨在藉程序之遵守,以確保裁判之公正。,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糾問制度審判機關自行依職權開啟審判程序。以被告為糾問對象。無當事人之概念。審判長依職權進行蒐集、調查證據(jù)。採密行、書面主義,控訴制度?彈劾主義審判機關非賴追訴機關之追訴不得自行開啟審判程序。有當事人之概念。進行:職權主義 當事人主義採公開?言詞審理,彈劾主義?訴訟制度,89臺上2407判決:刑事審判採彈劾(訴訟)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
26、起訴之犯罪審判,亦即犯罪必須已經起訴,或為一部起訴之效力所及,繫屬於法院,法院始得予以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7條自明。否則,如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其判決即有同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職權原則?職權主義法院依職權進行1.訴訟之進行2.證據(jù)之調查,當事人原則?當事人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依當事人之合意進行1.訴訟之進行2.證據(jù)之調查,91臺非
27、112判決,刑事訴訟為確定國家具體的刑罰權之程序,以發(fā)現(xiàn)實體的真實,使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其宗旨。此項實體,應經訴訟程序而成,本訴訟制度之要求,無論採職權主義,抑採當事人主義,法院均居於公平第三人之立場,就當事人之攻擊、防禦,基於辯論而形成其心證,而為裁判。國家為實現(xiàn)刑罰權,所以有刑事訴訟法之制定,旨在藉程序之遵守,以確保裁判之公正。法院為實現(xiàn)實體正義,不可忽略程序正義之踐行。,刑事訴訟之目的,2.發(fā)見真實確定國家具體刑權之有無及其範
28、圍,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必須程序公正,始得發(fā)見真實。,1.保障人權遵守法定程序,手段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被告人權。不得不計代價?不問是非?不擇手段?以發(fā)見真實。,90臺上848判決,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fā)現(xiàn)實體真實,使刑法得以正確適用,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倘證據(jù)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以決定該取得之證據(jù)應否具
29、有證據(jù)能力。,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第一節(jié)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第二節(jié) 採行職權原則之特徵,第三節(jié) 兼採當事人原則之特徵第四節(jié)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我國刑訴法之沿革,一、職權主義之刑事訴訟法 民國10年之刑事訴訟條例?17年之前刑事訴訟法?民國24年之舊刑事訴訟法二、職權主義基礎?當事人進行主義為輔 民國56年之刑事訴訟法三、證據(jù)調查:以當事人聲請調查為主導法院依職權調查為補充 民國91.2.8之修正
30、刑事訴訟法,第一節(jié)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1.審?檢分立:追訴機關與審判機關之分2.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268)。3.當事人對等:當事人對立且平等 有機會對等與地位對等4.審級制度:三級三審。,審檢分立,法院:司法院法官迴避制度法官就該管案件曾經執(zhí)行檢察官之職務者應自行迴避(17條7款)聲請迴避(18條)職權迴避(24條),檢察官:行政院法務部檢察機關採機關配置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31、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獨立行使其職務。將來改: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9上1088判例要旨,現(xiàn)行法院之編制,各級法院皆有配置檢察官執(zhí)行職務,下級法院之檢察官非受有上級法院檢察長官之命令,當然不能執(zhí)行上級檢察官之職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不告不理原則,1.告即應理:法院有為裁判之義務2.告而不理: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379條12款,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如:起訴甲駕車不慎撞
32、死a及傷b,僅判甲撞a部分,漏未判決甲撞b部分3.不告而理: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379條12款,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告即應理;告而不理,86臺上5062判決: 刑事訴訟之審判,採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固不得就未經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予以審判,但基於該原則旨意及其反面解釋,法院對於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被告全部犯罪嫌疑事實,自應全部加以審判。如僅審判其中之一部分,而置其餘部分於不顧,則構成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當然違法,此觀刑事訴訟
33、法第268條自訴程序依第343條準用該條)及第379條第12款規(guī)定自明。,不告而理:89臺上2407判決,刑事審判採彈劾(訴訟)主義,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亦即犯罪必須已經起訴,或為一部起訴之效力所及,繫屬於法院,法院始得予以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7條自明。否則,如對於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其判決即有同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82臺上2773、3886判決要旨,我國刑
34、事訴訟制度,係採彈劾主義,有別於糾問主義,對犯罪之追訴與審判,分由不同之機關職掌,非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法院無從審判,亦即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依此原則運作,產生兩造當事人之對立,自訴人為自訴案件之原告,其立場及目的在使被告經由法院之審理而為實體判決,加以處罰,自訴人如不服判決而上訴,自應以為被告之不利益為限,始得提起,如判決非於被告有利,自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既與自訴制度上自訴人上訴之本質不符,自應認為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
35、回。,當事人對等原則,機會對等當事人:檢察官、被告、自訴人(3)只要法條有當事人三個字,檢察官固可為之,被告亦可為之。18聲請法官回避344Ⅰ提起上訴。,地位對等強化事實上之攻防:設有輔佐人制度(35)強化上之防禦能力:設有辯護人制度(27-34)。另設有代理人制度(36、37)。,審級制度,讓當事人有折服之機會原則上:三級三 審例外:二級二審,讓上級審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機會以當事人上訴為前提例外:職權上訴(344
36、Ⅳ、Ⅴ),88臺上1412判決,刑事訴訟,法律設有審級制度,旨在由上級審以裁判糾正下級審之違法或不當判決,期使憲法規(guī)定國家之司法權得以正確行使,人民之權利得以確保,且第三審係終審法院,為法律審,就具體個案所為法律上之意見,於發(fā)回更審後,對於下級法院有拘束力,自不容下級審為相異之法律上判斷。,第二節(jié) 採行職權原則之特徵,1.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卷證不併送制度】),採卷證併送制度2.採裁判(結果)中心主義而不採公判(程序)中心主義
37、3.採實體之真實發(fā)見主義4.採自由心證主義,採卷證併送制度,職權制度下,由裁判機關依職權進行訴訟程序、調查證據(jù),法官必須事先瞭解案情,方可善盡職責,便於進行審判,是以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俾利法院早一點進入情況。 264Ⅲ: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86臺非187判決要旨,我國刑事訴訟之審判,採彈劾主義,犯罪事實須經起訴,始得予以審判,但因起訴之方式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訴因主義,而採書面及卷證併送主義,起
38、訴書須記載犯罪事實、證據(jù)並所犯法條,使法院以犯罪事實為審判之對象;審判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採人民陪審及當事人進行主義,而採法官職權進行主義,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guī)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 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以期訴訟之便捷,但為兼顧被告之防禦權以求程序之公平,並符合彈劾主義不告不理之旨意,自須於公訴事實之同一性範圍內,始得自由認事用法。,二、採裁判中心主義,民國56年修正之刑訴法,主要仍沿襲
39、24年刑訴法之舊制,有關證據(jù)之調查,不以在「審判期日」(公判庭)為限(即不採公判中心主義),在審判期日前,亦可調查證據(jù)、訊問被告(§§273~279),而此所調查之證據(jù),應在審判期日進行調查證據(jù)之程序(164~166)。,續(xù)上,審判期日得間隔為之,不以集中審理主義為必要(不採公判集中主義)。民國56年修正之刑訴法,主要仍沿襲24年刑訴法之舊制,採間隔審理主義,在偵查程序中,僅有檢察官訊問被告(尤其是被告被羈押時),被
40、告根本無從找到(沒有時間、沒有機會)對被告自己有利之證據(jù),為使被告在審判程序中有充分準備,給予行使防禦權的機會,故採間隔審理主義,不以連續(xù)開庭為必要。,三、採真體真實發(fā)見主義,為確實發(fā)見起訴案件之事實真相,以達毋枉、毋縱之境地,俾符刑事訴訟之目的,發(fā)揮保障人權之作用,是以法院發(fā)揮調查證據(jù)、認定事實(亦即查明事實真相)之職權且此事實之真相必須達到毋枉、毋縱之地步。,積極性與消極性,實體真實發(fā)現(xiàn)主義因價值取向之不同,可分下列二種。積極性之
41、真實發(fā)現(xiàn)主義,採必罰主義為基礎,其目的在判明一切之犯罪事實;消極性之真實發(fā)現(xiàn)主義,採以人權主義為基礎,其目的在減少犯罪事實之誤認。,積極性之真實發(fā)現(xiàn),有犯罪,即有犯人,無論如何均須將犯人找到,方可保護被害人及社會安全,其中過程中即使冤枉無辜亦在所不惜,避免誤有罪為無罪,強調有罪必罰的必罰主義。寧罰及無辜,亦不可遺漏犯罪人(是以要有一點嫌疑,即應訊問),以達到毋縱之目的,著重在社會安全的維護。寧可錯殺一百,不願誤放一人。,消極性真實發(fā)見主
42、義,為減少犯罪事實之誤認,強調人權主義為基礎,與其殺一個無辜,寧可放縱十個有罪者,以達到毋枉之目的,是以雖有犯罪發(fā)生,但若要抓到犯人,其中之程序均必須合乎無罪推定原則,是以要認定一個人有犯罪,必須積極地提出證據(jù),若提不出證據(jù),寧可讓人逍遙法外,亦不得任意入人於罪,著 重在程序上之公正。寧願誤放一百,不願意誤殺一人。,76臺上460判決要旨,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實質的真實發(fā)見主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jù),獨立認定事實,並不當然受其他案件之判決
43、之拘束。原審依憑調查證據(jù)所得心證,認定上訴人等結夥搶劫之事實,雖與原審另案75年度少上重一訴字第133號刑事判決之見解不同,亦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而執(zhí)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原因。,89臺上269判決要旨,刑事訴訟法第192條準用同法第98條規(guī)定,訊問證人不得用不正之方法。又證明主要事實存否之主證據(jù),對於實體的真實發(fā)現(xiàn)具有重大之關係。倘審理事實之法院係以證人之證言為主證據(jù),而證人又抗辯其證言是出於不正之方法取得時,自應先行查明其確非違反法定程序所
44、取得之證據(jù),始能採為判決之基礎。,四、自由心證原則,92.2.6.公布修正刑訴法第155條第1項規(guī)定:「證據(jù)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可知證據(jù)之證明力,由法院依職權自由判斷之,但此所謂依職權自由判斷,仍應受到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之限制。,29上795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既採自由心證主義,關於人證之供述,法院自可斟酌一切情形以為取捨,不能因其供述時期有先後不同,即執(zhí)為判定證據(jù)力強弱之標準,上訴意旨謂應憑
45、初供,未免無據(jù)。,第三節(jié)兼採當事人原則之特徵,民國56年修正前之刑訴法,採職權主義為主,若法院未盡職權或濫用職權,致本應認定或調查之事實或證據(jù)未被認定或調查,或更甚而誤認,亦有造成冤獄之可能,是以在民國56年修正刑訴法時,酌採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精神,在訴訟之進行與證據(jù)之調查,略作修正,增訂第161條、第162條、第163條第2項等重要條文。,續(xù)前,56年增訂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92.2.6.改為161Ⅰ應負舉證
46、責任)163Ⅱ: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得請求調查證據(jù),並得於調查證據(jù)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92.2.6.修法改列163Ⅰ)162: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辯論證據(jù)證明力之適當機會(92.2.6.修法時改列為288-2)。,訴訟之進行,採當事人原則為,職權原則為輔。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尚有實行公訴之職責,民國56年修正刑訴法時,乃增訂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梗詮娀瘷z察官實行公訴之
47、權能。,續(xù)前,關於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立法說明特別指出檢察官之舉證是「形式之舉證責任」,即只要使法院得到合理的可疑為已足,便已盡到舉證責任,所餘者即法院為發(fā)見真實之必要,仍應依職權調查(§163Ⅰ,有稱之為:課法院澄清事實真相義務的調查原則,本於職權查明事實真相)。,81臺上2813判決要旨,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固負有舉證責任,但法院為發(fā)見真實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之規(guī)定,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jù)。,舉證責任:80臺
48、上1065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固負有舉證責任,但其舉證祇不過使法院得有合理之可疑近於確信之程度,即盡其形式上舉證之責任,法院為發(fā)見真實之必要,仍應依職權調查證據(jù),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不得遽為無罪之判決。25上3706判例----90.9.4.決議不再援用,92臺上128判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2.8.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guī)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49、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jù)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jù),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二、證據(jù)之調查,以職權原則為主?當事人原則為輔證據(jù)之調查,依修正前刑訴法第288條規(guī)定:「訊問被告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jù)?!沟羧珯嘤煞ㄔ簛碜觯赡苡袘{查而未調查,對被告保護不週之虞,故民國56年特增設第163條第
50、2項,調查證據(jù)不再完全是法院的職權,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亦得請求法院調查證據(jù),且於調查證據(jù)時,得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應依職權調查69臺上730判決,法院因發(fā)見真實之必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所舉之證人,雖未自行到案或未據(jù)當事人呈報證人之地址,若認為該證人確有傳訊之必要,自應依職權查明其地址後,予以傳訊,方稱已盡其調查職權之能事。,請求調查證據(jù)53臺上2898判決,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
51、書,可為證據(jù)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或予以閱覽,俾予被告以辯解之機會,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jù)畢,應詢問被告有無意見,告知其得提出有益之證據(jù),此即審判長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jù)所應實施之程序,若審判長對於調查之證據(jù)並未逐件提示被告,僅含混籠統(tǒng)提示者,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三、證據(jù)之判斷,以職權原則為主?當事人原則為輔所謂證據(jù)之證明力,係指證據(jù)究竟是否有足以證明事實真相之價值。56年之刑訴法第155條第1項規(guī)定:「證據(jù)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
52、」於民國56年修正刑訴法時,採酌當事人原則之精神,增訂第162條:「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jù)證明力之適當機會。」(92.2.6.修正為§288-2),使證據(jù)證明力之判斷,83臺上2308判決要旨,法院應予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以辯論證據(jù)證明力之適當機會,刑事訴訟法第162條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認上訴人另於81年間在苗栗縣竹南鎮(zhèn)崁頂之電動玩具店內販賣安非他命予林正茂,又於82.5.15及同年7
53、.10連續(xù)販賣安非他命予某甲,與本案起訴部分犯罪事實具有連續(xù)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一審法院漏未審判,因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對於此部分犯罪證據(jù)始終未予踐行調查程序,亦未予上訴人以辯明證據(jù)證明力之適當機會,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顯已構成實質之危害,有違直接審理主義之原則。,第四節(jié)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公平法院係人民對司法制度之基本要求,司法院依據(jù)民國88年7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比較,美國法
54、---採陪審制──法官無職權調查證據(jù)義務,近乎百分之百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我國與之不同。日本法---採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證據(jù)之規(guī)定,但因我國不仿日本之「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係採「卷證併送制度」,故與日本法亦不相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雖比「職權主義」強些,但仍不及日本之制度。,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特徵,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有關證據(jù)調查將由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jù)」進行之規(guī)定,改為原則上由當事人即檢察
55、官、被告(或辯護律師)主導。法官則以仲裁者的角色居中裁判,原則上不再主導調查證據(jù),只例外基於公平正義考量、發(fā)見真實必要之情形下,才依職權調查證據(jù)。,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運作,刑事訴訟制度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將確實全程到庭執(zhí)行職務,檢察官人力負擔勢必大幅增加,而為解決其人力負擔的增加,勢必增員。又法庭證據(jù)調查將採行交互詰問制度,耗時甚多,必須將行交互詰問的案件篩減至一定數(shù)量,始有可行。,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配套措施,1.採
56、行緩起訴制度(91.2.8修正)。2.採行協(xié)商程序(93.4.7修正)。3.擴大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92.2.6修正)4.93.6.20施行法律扶助法。5.採行集中審理制(92.2.6修正)。6.簡化裁判書之製作(93.6.23修正)。,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之重大修法,1.確立檢察官實質之舉證責任(161Ⅰ)。2.增訂起訴審查制(161Ⅱ~Ⅳ)。3.調查證據(jù),以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jù)為主導(163Ⅰ),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jù)為補充(1
57、63Ⅱ、Ⅲ)。,92臺上2151判決要旨,現(xiàn)行刑事訴訟制度,已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93臺上2033判決要旨,現(xiàn)行刑事訴訟制度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訴訟程序之進行,以當事人間之攻擊、防禦為主軸,法院不立於絕對主導之地位。為避免法官在調查證據(jù)以前,即對被告形成先入為主之偏見,及因被告之自白而為有罪之預斷,並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之理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
58、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jù)程序之最後行之。,第四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效力,一、人的效力。二、事的效力。三、地的效力。四、時的效力。,一、人的效力,刑事訴訟法對哪些人有其效力?原則上:採屬地主義: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不問其為本國人或為外國人,均得依我國刑訴法加以追訴、處罰。 受中華民國刑法支配之人,均有刑訴法之適用。例外: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但不得依我國刑訴法加以追訴、處罰。,屬地主義之例外1,依刑法第5條之規(guī)定:「本法於凡
59、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135、136、138之妨害公務罪。四、185-1、185-2之公共危險罪。五、偽造貨幣罪。六、201至202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七、211、214、218及216行使211、213、214文書之偽造文書罪。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九、296、296-1之妨害自由罪。十、333、334之海盜罪。 」有上開行為時,亦有中華民國刑法之適
60、用,如犯上開各罪之人回到中華民國領域內 即可對之加以追訴。,屬地主義之例外2,刑法第6條之規(guī)定:「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一、第121條至第123條、第125條、第126條、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及第134條之瀆職罪。二、第163條之脫逃罪。三、第213條之偽造文書罪。四、第336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巩斣撝腥A民國公務員回到中華民國領域內即可加以追訴。,屬地主義之例外3,刑法第7條之規(guī)定:「本
61、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名例:有婦之夫甲與乙女到美國同居通姦,並無刑法第7條之適用,縱經檢察官起訴,法院不是以無審判權判決不受理(§303第六款),而是判決無罪 。,法律問題討論,名例:中華民國之人甲(有婦之夫)與乙女到美國同居通姦,回國後,檢察官可否對之起訴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答案:因無刑法第7條之適用,縱經
62、檢察官起訴,法院不是以無審判權判決不受理(§303第六款),而是判決無罪 (60臺非61判例)(但學者有不見解)。,屬地主義之例外4,刑法第8條之規(guī)定:「前條之規(guī)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雇鈬嗽谥腥A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罪,而逃亡到中華民國境內,仍可對之追訴、審判。,國內法之例外情形,1.總統(tǒng)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憲法§52) 。國務機要費以
63、他人之發(fā)票申請核銷呢?2.憲法第74條規(guī)定:「立法委員,除現(xiàn)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102規(guī)定:「監(jiān)察委員,除現(xiàn)行犯外,非經監(jiān)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86.7.21.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及第7條第6項規(guī)定上開第74條及第102條停止適用。,國際法上之例外情形,國際法上之例外:國際法上享有治外法權之人,如外國之元首及其家屬從者,外國使節(jié)及其家屬從者。,二、事的效力,第1條第2項規(guī)定:「現(xiàn)
64、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guī)定追訴、處罰。」 。注意陸??哲娦谭ǖ?6條第1項之特別規(guī)定。刑訴法適用於普通法院所管轄之刑事案件。至於特別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則適用特別刑訴法。例如軍法案件,屬於軍法機關審判,應適用軍審法。,陸??哲娦谭?6條第一項各款,現(xiàn)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外,依各該規(guī)定處罰: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二瀆職罪章。三 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
65、5-1條、第185-2條、第185-4條、第190-1條或第191-1條之罪。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五殺人罪章。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七妨害性自主罪章。八在營區(qū)、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陸海空軍刑法75條第1項,在營區(qū)、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
66、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66條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現(xiàn)役軍人審判權之歸屬,憲法第9條規(guī)定:「人民除現(xiàn)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軍審法第1條特別規(guī)定其適用範圍如下:「現(xiàn)役軍人犯陸??哲娦谭ɑ蚱涮貏e法之罪,依本法之規(guī)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zhàn)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1.平時:1.犯軍法之罪:軍事法院。 2.犯軍
67、法以外之罪:普通法院2.戰(zhàn)時:無論犯軍法或軍法以外之罪, 均歸軍事法院。,現(xiàn)役軍人之定義,軍審法第2條規(guī)定:「本法稱現(xiàn)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xiàn)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至於應召期間後備軍人於報到入營前犯罪,由司法審判。至應召報到後之後備軍人,本係現(xiàn)役軍人,由軍法審判 。,現(xiàn)役軍人身分之喪失,1.軍人退伍:以人事命令生效日期為離營日期。2.士兵: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89.2.2.
68、公布兵役法§15Ⅰ),常備兵役之「現(xiàn)役」是自「入營服役」至「期滿退伍」(§16),至於常備兵役之「停役」,兵役法第20條第1項設有特別規(guī)定。3.軍官、士官:於通緝後喪失軍人身分。,法律問題討論,甲於入伍前一日竊盜A之機車,入伍後才被發(fā)覺,應軍法或司法審判?甲於退伍前在營區(qū)內竊盜B之機車,退伍後始被發(fā)覺,應由軍法或司法審判?參考: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犯罪時與發(fā)覺時不一致之處理,軍審法第5條第1項:
69、「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fā)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第5條第2項:「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fā)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94臺非269判決,按現(xiàn)役軍人犯陸??哲娦谭ɑ蚱涮貏e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之規(guī)定追訴審判之。又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fā)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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