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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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惠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62020年)條1條總則條1條為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獎勵)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規(guī)范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jù)《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粵發(fā)改能電〔2016〕691號)、《關于下達中央財政2015年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的通知》(粵財工〔2016〕459號)、《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關于下達20162018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

2、施財政補貼資金計劃的通知》(粵發(fā)改能電〔2018〕295號)、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印發(fā)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fā)改產(chǎn)業(yè)函〔2018〕518號)等規(guī)定,并結(jié)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條2條補貼資金是指由中央、省財政下達的,用于引導和支持全市充電設施(包括充電和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的補貼資金。條3條補貼資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依法依規(guī)、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

3、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2016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補貼資金(充換電設施級補貼資金)補貼標準如下: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標準補貼。2.交流充電樁:按照1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20192020年補貼標準根據(jù)國家、省下達的補貼(獎勵)資金作適當調(diào)整。條3條資金申報和審核第七條市發(fā)展和改革局發(fā)布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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