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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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  試論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p><p>  摘 要:合同法涉及的內容主要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終止等各項內緊密相關。不安抗辯權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內容之一,具有較強的實際意義,是維護司法公平的重要性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經(jīng)常被應用。主要就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進行研究,希望可以對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進行更加細致而全面的剖析,掌握與不安抗辯權相關的各項內容,了解其中存在的不足,并

2、且為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的完善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 </p><p>  關鍵詞:合同法;不安抗辯權;效果;有效策略 </p><p>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5-0185-02 </p><p>  在發(fā)展的過程中我國政府不僅強化了對我國國情的掌握,加強了立法與社會發(fā)展之間的關系,同時也對外國法律發(fā)展情

3、況進行了總結與分析,提取了一些值得人們借鑒的經(jīng)驗,融入到我國的合同法之中。因此,當前我國合同法中的很多制度都是經(jīng)過改革和發(fā)展之后重新設立的,其中較為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不安抗辯權制度。該項制度的提出,在很大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公平的實現(xiàn),使得合同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了較好的保護,降低了侵權、欺詐等行為的產生。 </p><p>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和內容 </p><p>  談到不安抗辯權,

4、首先要明確不安抗辯權的產生應與請求權密切相關,如果沒有請求權的產生,那么不安抗辯權也就無從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不安抗辯權經(jīng)常在債務糾紛中進行應用,主要是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希望可以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主張和實現(xiàn),而另一方則可以借助不安抗辯權進行拒絕。在對法律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應該知道法律分為兩個比較大的體系,分別為歐美和大陸。而不安抗辯權屬于后者,并由德國第一次提出,隨后得到了世界上很多國家的認可,并結合了本國的國情對不安抗辯權進行了發(fā)展與改革

5、。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包括法國、瑞士以及我國的臺灣地區(qū)。 </p><p>  二、不安抗辯權的特點 </p><p>  首先,不安抗辯權對合同的類型有特殊的要求,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形式不安抗辯權,必須是有經(jīng)濟上的往來,非無償?shù)碾p務類合同。滿足這一要求的合同,一般都涉及了較為復雜的債務關系,合同各方必須均負有債務清償?shù)呢熑?,既負有義務,也擁有權利,如果權利和義務分屬于不同的一方,那

6、么不安抗辯權則沒有辦法進行應用。其次,不安抗辯權屬于抗辯權中的一種,較其他兩個抗辯權來說,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目的在于避免先行履行的義務過早行使,并通過不安抗辯權的使用迫使對方提供擔保,保證后續(xù)履行的義務能夠順利履行,不會出現(xiàn)紕漏。由此可見,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主要是為了保障后面義務的履行,避免自身權益受到損害,因此不安抗辯權一定要有次序上的要求,如果合同中雙方義務的履行不分先后,沒有次序,那么不安抗辯權也無法行使。最后,在對抗辯權進行認識的過

7、程中可以知道抗辯權實際上會有時間上的要求,不同的抗辯權在時間期限上也會有所不同,其中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主要是為了保證合同能夠如約發(fā)展,最終目的仍是希望合同可以得到履行或者解除,所以其產生的中止效力是暫時的,因此不安抗辯權在時間方面不具永久性,是一種短時間內具有效力的抗辯權。 </p><p>  三、不安抗辯權使用應具備的要素 </p><p>  首先,在合同訂立后,在履行義務方面居于后

8、者的一方因為自身經(jīng)營或者外界因素影響,導致應該履行的義務可能無法實現(xiàn),或者存在無法實現(xiàn)的風險并且風險系數(shù)較大。那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合同中具有先行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以此來規(guī)避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對自己的權益進行保護。具體來說,在實際生活中可能造成后續(xù)履行義務無法履行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簽訂合同后企業(yè)的經(jīng)營較之前產生很大改變,營業(yè)額不斷下滑;第二,企業(yè)有處理內部資產的行為,假借交易或者其他名目將企業(yè)資金進行外移;第三

9、,企業(yè)誠信受到質疑,難以維系良好的信譽度;第四,涉及到勞務方面的內容,因為勞務人員出現(xiàn)身體上的損傷而無法完成預定工作;第五,雙方約定后續(xù)義務履行者要交付特定的約定物,而該約定物損毀或者消失;第六,其他特殊事由。其次,合同中在履行義務方面居于后者的一方,在財產方面出現(xiàn)明顯地減少,則前者可以應用不安抗辯權。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方面的規(guī)定中世界各國之間并沒有達成統(tǒng)一。爭議的關鍵點就在于,財產減少應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通過對國際上一些國家進行

10、調查和研究,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當前關于這個時間點的規(guī)定一共有兩種說法。第一種觀點認為財</p><p>  四、應用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效果 </p><p>  首先,不安抗辯權如果應用成功,那么合同的履行則可以暫時停止不需要再進行下去,負有先行履行義務的一方也不必再按照合同的內容進行資金或者物資等方面的支付。之所以會產生這種效果,主要就是為了避免先行履行一方因為自己的先行行為,而導致經(jīng)濟方面的損

11、失,對企業(yè)的發(fā)展造成影響。這種中止與一般意義上的單方面自行中止有所不同,其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用承擔因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法律后果。不過在應用該項權利時,行使權利方必須履行告知義務,這樣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權利應用的公平合理。其次,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實際上是為了避免對方不履行責任,因此其最終目的還是希望合同可以繼續(xù)進行下去。所以,合同的中止不會持續(xù)很長時間,只要對方提供了足夠的擔保,那么合同就會立即恢復,并完成相應的履行義務。關于不安抗辯權中的擔

12、保問題,合同法給予了詳細的說明,對方所提供的擔保物必須在價值上與其所要履行的義務相對等,或者說與先行履行方支付的價款相對等,如果提供的擔保不能達到對等的要求,出現(xiàn)偏低的情況,那么先行履行方可以繼續(xù)堅持自己的抗辯權利,繼續(xù)對合同進行中止。最后,在對不安抗辯權最終產生的結果進行分析后可以知道其產生的結果只有兩種,一種是合同得</p><p>  我國合同法中雖然就不安抗辯權做出了多項規(guī)定,但是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其仍存

13、在著很多的問題需要相關立法部門繼續(xù)對其進行完善和發(fā)展。鑒于此,筆者在對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對不安抗辯權的完善進行了深入的分析,下面幾個建議就是筆者經(jīng)過研究得出的一些結論和想法。 </p><p> ?。ㄒ唬p少主體限制,增加司法公平 </p><p>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很多人都存在一個誤區(qū),那就是認為在雙務有償合同中只有先行履行義務的一方才存在權益方面的問題,才需要行使抗

14、辯的權利。但是實際上,先行履行的一方有時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不能遵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價款的支付,進而造成后續(xù)履行方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舊按照當前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后續(xù)履行方的權益就難以得到維護,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在未來立法的過程中,應該破除不安抗辯權主體方面的限制,使得雙務有償合同雙方都可以享有該項權利,并進行實際的應用。 </p><p> ?。ǘ┙Y合司法實際,靈活處理辦法 &

15、lt;/p><p>  當前在處理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案子時,我國司法帶有著一定的刻板性,換句話說就是所有的該種類型的案子都要采用統(tǒng)一的模式進行處理。首先,要進行合同的中止;其次,考慮擔保的問題;最后,在對方?jīng)]有擔保能力的情況下對合同進行解除。從表面上看,這套解決模式相對比較合理,能夠對所有的案件進行解決。但是實際上,有些企業(yè)存在的問題十分的明顯,根本不具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仍舊按照模式化的方法進行解決,無疑是對先行

16、履行方權益的侵害,同時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鑒于此,筆者認為在今后工作過程中,涉及不安抗辯權行使的一些案子,可以與司法實際相結合,增加問題處理的靈活性??梢愿鶕?jù)合同雙方的意愿自由選擇合同的中止或者合同的解除,這樣可以有效地縮短問題處理的時間,同時也使得問題的處理更加的人性化,讓雙方可以盡早解決問題,重新獲取商機。 </p><p><b>  六、結論 </b></p><

17、;p>  我國合同法中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影響著雙務有償合同中先行履行方利益的保障。雖然當前該項規(guī)定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先進性,能夠減少先行履行方的損失,但是隨著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新的問題很快就會暴露出來,對合同雙方利益的保護造成消極的影響。所以,在對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進行研究的過程中,既要關注其本身具有的效用、條件、概念等基礎性內容,同時也要對不安抗辯權存在的不足進行把握,找出有效的完善策略,使得不安抗辯權的作用可以充分地發(fā)揮出

18、來,更好地解決雙務有償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 </p><p><b>  參考文獻: </b></p><p>  [1] 虞徐彬,葉慶東.合同法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制度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2,(28). </p><p>  [2] 陳麗莎.對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幾點思考――以《合同法》第68條和第69條為視角[J].東方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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